《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7〕62号)
各区(县)经发委、规划房产局(建设局):
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6〕1189 号)规定,结合我市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现状,经2016 年市人民政府第34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 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 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 7 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 元/月·平方米。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 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1 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5 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0 元/月·平方米。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新建标函〔2013〕14 号)执行。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 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 小时按2 元/小时收取(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费),每天(24 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 元。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其中: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在首先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即《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费〔2013〕1093 号)和《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乌发改费〔2014〕478 号)执行。
(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有供暖设施设备并按设计温度正常供暖的地下车库(车位),其热费的收缴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供热管理条例》执行。
三、严格执行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当年7月31 日之前,次年1 月31 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所在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 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等,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新建标函〔2013〕14 号)进行公示。
五、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物业监管部门要对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物业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凡涉及2016 年度期间的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108 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214 号)执行。
七、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乌发改房〔2005〕18 号)、《关于乌鲁木齐地区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乌发改房〔2005〕72 号)、《关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乌发改医价〔2014〕140号)、《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214号)同时废止。
2020-07-07 00:09
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针对此问题每个业内人士都说出了同样的话,收费不合法,却没有一个律师团或政府监管部门深入小区专访和普及维权知识,使得物业公司变本加厉,各级监督部门履职能力较差,律师们则是夸夸其谈如何挣钱,如此这般,何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何来和谐稳定的社会,小区里的居民无处不在受着欺凌剥削和压迫,小区居民力争还要受到道德绑架,政府的官员们干点严查严访的实事吧,看一看和听一听小区里苦不堪言的民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