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百 宝 箱

小区物业服务:关于“公共收益收支公示” 微信扫一扫
分享给朋友

  估计有不少人还不了解这个公共收益到底是个什么东东,所以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凡是您所在的住宅小区,存在以下情况,那就说明你们小区肯定是存在公共收益的,公共收益这部分资金,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而不是属于物业公司,这点必须明确。同时公共收益需要支出使用的时候,也是要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商讨同意,才能动用,而不是物业公司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什么是小区公共收益?
  小区公共收益是小区物管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 
哪些是属于小区公共收益?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电梯广告、户外广告) 
  电梯是小区的公共设施,属于公共区域。利用小区内的其他公共区域设广告,这些收益算作公共收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在小区内设立露天停车位,占用的是小区的公共区域,那停车费的收益必然算入公共收益。如果小区车库,开发商能拿出产权,所有权属于开发商,那业主无权享有收益;如果车库的车位,开发商拿不出产权,那也应该算入公共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如果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有门面或者摊位出租,收取租金,收益属于公共收益。如果有公司来小区摆上一天或者一段时间的摊位,所缴纳的摊位费也属于公共收益,包括一些小区时而会有水果摊、卖衣服的、卖书的摊位,都一样算作公共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如果小区有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等活动场地,是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在小区业主使用时,会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这笔钱也应该属于公共收益。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宽带、通信公司进驻小区时,缴纳的费用也属于公共收益。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例如在小区铺设管道,损害了小区的绿化带,给予的赔偿,也属于公共收益。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是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如果进行了赔偿,都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现在很多小区都有自制售水机。售水机进驻小区时缴纳的管理费也属于公共收益。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小区配给物业管理用房,物管公司将没有使用的空房租出去,那么租金也算作公共收益。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微信扫一扫
分享给朋友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在对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部署,抓住目前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有利时机,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本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时调整好本地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疏导价格矛盾。同时,要充分考虑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二、各地要依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和调整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场地占用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管理,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各地在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标准时,要认真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依法严格履行程序,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拒不执行收费备案制度、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地要加快推动普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各地(州、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通过街道办事处指导普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协助工作,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普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六、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我们将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请各地于2016年11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我们,届时将通报各地执行情况。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zip
34.67KB

乌鲁木齐市各区县物业办投诉电话 微信扫一扫
分享给朋友

  天山区物业办投诉电话:2615125
  沙依巴克区物业办投诉电话:8723141
  高新(新市)区物业办投诉电话:3821677
  水磨沟区物业办投诉电话:4684027
  经济开发区物业办投诉电话:3743080
  米东区物业办投诉电话:3354980
  达坂城区物业办投诉电话:5940879
  乌鲁木齐县物业办投诉电话:5923090

来源:http://www.urumqi.gov.cn/fjbm/fcj/gqgg/382969.htm

乌发改医价〔2017〕62号 微信扫一扫
分享给朋友

《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7〕62号)

各区(县)经发委、规划房产局(建设局):

  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6〕1189 号)规定,结合我市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现状,经2016 年市人民政府第34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 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 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 7 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 元/月·平方米。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 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1 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5 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0 元/月·平方米。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新建标函〔2013〕14 号)执行。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 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 小时按2 元/小时收取(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费),每天(24 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 元。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其中: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在首先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即《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费〔2013〕1093 号)和《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乌发改费〔2014〕478 号)执行。
  (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有供暖设施设备并按设计温度正常供暖的地下车库(车位),其热费的收缴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供热管理条例》执行。

 三、严格执行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当年7月31 日之前,次年1 月31 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所在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 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等,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新建标函〔2013〕14 号)进行公示。

五、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物业监管部门要对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物业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凡涉及2016 年度期间的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108 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214 号)执行。

七、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乌发改房〔2005〕18 号)、《关于乌鲁木齐地区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乌发改房〔2005〕72 号)、《关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乌发改医价〔2014〕140号)、《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214号)同时废止。

乌鲁木齐市小区停车收费规定 微信扫一扫
分享给朋友

  (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规定如下: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64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80元,租用地下车库(车位)每车每月最高300元。
  对已购买车库(车位)的小区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
  住宅小区的业主交纳以上停车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1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相关标准(乌发改费〔2013〕1093号)执行。
  以上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如遭遇不合理物业及停车费收费,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人到穷途应一笑,几凡失意仍能傲。成败何须问江湖,我心依旧任逍遥。
这一生只想好好做个平凡的人,有个家有个梦,陪我迎接每一个早晨。
这一生只想好好做个平凡的人,何必争何必问,只有快乐开心才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