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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0日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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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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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王燕如报道)今后,乌鲁木齐市市民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手续将比以前更简化,这主要体现在填写申请书由原来的一式5份,改为一份......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节省时间,近日,该中心把贷款申请书由以前的5份变为现在的份,并把以前需要手写的改为打钩填写。以前填写5份申请书需要1个多小时,现在信息齐全只需10来分钟。[以上文字来自Intranet]

  年纪也不小了,住房公积金这个词也是多年前就听说过了,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的大案要案,贪污、挪用那是数不胜数,但是,唯独有一件事情是不清楚的,就是到底住房公积金是怎么个定义,今天正好搜索了一下,找到了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里面有详细描述(后附全文):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这玩意不了解其实也就是因为我本人没有缴纳过,从毕业到现在,工作过的地方也有几个了,不过以前都是私营企业,即便不是私营企业,比如现在,虽然在国企,暂且算国企吧,但是人还不是国企的人,人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好像也属于城镇私营企业吧?那为啥我就没有公积金呢,呵呵。只是今天突然看到上面那条新闻,所以就一时冲动,想搞清楚到底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冲动是魔鬼啊,还是不知道的好,俗话说“难得糊涂”,还是有道理的。
  言归正传,既然知道手续繁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鸟人们早干什么去了,为何不早早简化手续呢,自己浪费时间就算了,浪费别人的时间等于谋财害命啊,不过像这些个大爷级别的单位服务窗口都是这个鸟样,社保中心、办税大厅,不给你踢皮球都已经是万幸了,办成个事你不跑几趟就不叫办事,完全的体现了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先进性,太先进了,一次肯定搞不定,要多次。以前就说过了,好好学学人家移动和电信营业厅里的服务态度,虽然是官府和企业性质有区别,但是别忘了,都是老百姓在养活你们!

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dit on 2009-11-19 17:53:58 By 笑傲江湖]

2009年11月19日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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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脚步永远赶不上权钱交易的翅膀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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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在线讯 市委近日决定:首府城市建设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中心城区要坚持只拆不建的原则,“谁批条子都不办。”在近日召开的有关会议上,自治区党委常委、乌昌党委书记、市委书记朱海仑在谈到规划工作时强调,很多工作之所以落不到实处,一是因为不公开,二是因为监督不到位。今后,首府城市建设规划要做到像土地招拍挂一样,及时向社会公开,“要让市民知道,我们是怎么要求的,又是怎么办的。”“中心城区只拆不建难度很大,市领导不要批条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我不批,第二,谁批的也不办,找谁都没用。”朱海仑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有关规定,不批条子;规划部门要牢牢把住这个关口,今后谁批的条子都不办,谁办理拿谁是问;新闻单位要做好对外公布的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把党内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统一起来,确保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以上文字来自Intranet]

  希望总是美好的,当信任已成为往事,我们还能相信谁?这年头不批条子哪能办成事呢,俺家闺女想吃糖还得我点头才行呢,说句不中听的话,乐泉大叔批了个条子你海仑小弟能不办吗。最近海仑小弟动作频繁,11月4日: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11月11日:市委市政府全力支持加强舆论监督,11月18日:媒体要干好三件事,一是把握正确导向,二是宣传报道好的典型,三是搞好舆论监督。海仑强调,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有闻过则喜的胸怀和境界。“只有闻过则喜,才能知过必改。领导干部一旦听不到真话,那就很危险了,太危险了。”“今后新闻媒体要少一些领导活动的报道,少一些歌功颂德的报道,多开设一些监督栏目,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多刊播一些监督内容的报道,不断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话好说,屎难吃啊,光说加强舆论监督,但是怎么监督呢?怎么发挥舆论的监督力量呢?不要忘了新闻媒体可都是在您海仑同志的管辖之下啊,媒体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你以为能像我写博客日志一样可以胡言乱语,就是网监发现我胡言乱语还要警告我让我删除不合适的言论呢,何况媒体。忠言逆耳利于行,良药口苦利于病,目前这两句话只有后一句还有点说头,领导都喜欢听好听的,谁说实话谁倒霉,所以媒体也不敢随便报道那些个复杂的黑幕。总结一句话吧:监督的脚步永远赶不上权钱交易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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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百年来,我国平均地表温度上升1.1度,高出全球平均上涨幅度。气候变化对我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高温、干旱、强降水等极端气候事件频发,2007年是我国自1951年有系统气象记录以来最暖的一年。这是我国科学家已经完成的《第二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的结论。11月12日,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研究员丁一汇在“节能减排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高层论坛”上对外介绍了这一报告的部分内容......“我们是气候变暖的受害国”是这份气候报告结论中的一点。气候变暖对我国农业、水资源、生态系统、沿海地区、重要工程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报告中有专门一章谈到三峡工程、南水北调这些重大工程和气候的关系.....
  10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这项关乎省(市)长乌纱帽的节能减排“大考”,在全国各地引起极大震动,其中,四川、新疆作为“未完成等级”的两个省(区)反响更为激烈。新疆在实施节能考核3年来,这是第二次进入“未完成”阵营。如今,其他几省(区)都摘掉 “未完成”帽子,新疆依然“赫然在列”。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原所长周大地:“这两年,新疆提出要大干快上,但是自身的工业基础比较弱,所以就太偏向于石油、天燃气、煤炭等能源工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上过度强调尽快把资源供应搞上去,影响了新疆节能减排的进度。在某种程度上讲,新疆的节能减排还是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以上文字来自Intranet,有删节]

  最近就说到过节能减排的事情,也就是牵扯到环保和污染的问题。明年新疆各地会有一大批关于地质矿产资源相关的项目要上马,石油,天然气,煤制气,火电,热电,还有其他矿产等,加在一起应该是上千亿的投资,上一篇日志里才说到2009年新疆污染物减排的专项资金才4452万元,年初立项,年底才到位,真是及时。该说的情况周大地同志已经描述的很清楚了,但是最后一句,新疆的节能减排还是有改进余地,我真想知道余地在那里,在我家楼下吗?一边是忙着疯狂的投资重污染项目,一边又是要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目标,肯定会顾此失彼,所以我想2009年的新疆也一样没有达标,因为用资源来换发展,本身就是和节能减排矛盾的,虽然俺们地盘挺大的,但是也经不起多少年的折腾,大自然我们的报复也只是时间问题,虽然俺们的砖家说我们是“气候变暖的受害国”。这种借口实在是高,实在是妙不可言,一句话就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难道极端气候事件我们就没有一点责任?曾经在网上看到过有位真正的专家就曾直言三峡工程弊大于利,强烈建议不要进行三峡工程的建设,否则会带来很多环境问题,具体细节等网络好了之后大家搜索一下。什么南水北调,三峡工程,我们自己的活动就在破坏的大自然几百年来形成的平衡,再加上无休止的资源开发随之带来的污染,也对环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破坏。《后天》和《2012》这两部电影已经说明了,人类在自然灾害面前很渺小,不堪一击,当时看《后天》这电影的时候,我就在想,人类早晚是在自己手中灭亡的,即便是没有核战争。当地球的资源不断的消耗,环境破坏不断的加强,毁灭性的破坏还远吗?当然,现如今的你我是看不到那一天了,只希望我D能不要在把什么事情都搞成任务,搞成目标,为了完成任务和目标,什么事情都会发生的。还有一部片子,是讲述关于地球的,英文名《HOME》,翻译过来就是家园的意思,历时15年拍摄,吕克贝松监制,片中的很多风景很美,很多污染触目惊心,有机会能看到的推荐看一下。

人到穷途应一笑,几凡失意仍能傲。成败何须问江湖,我心依旧任逍遥。
这一生只想好好做个平凡的人,有个家有个梦,陪我迎接每一个早晨。
这一生只想好好做个平凡的人,何必争何必问,只有快乐开心才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