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江湖点评:
为什么说它是最强法条呢?因为这法条里说的第四项内容,简直就是神一般的存在,不管你是什么行为,说你寻衅你就寻衅,说你滋事你就滋事,万能到不能在万能了。因为“其他”两个字,并没有明确或者具体说明,那么实际操作中,这个第四项的内容,用起来就轻车熟路、出神入化了,爽到G点。
另外,根据最近的一些个事件,得到的结论是,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然就是互殴,别提什么正当防卫。就好比当年八国联军火烧圆明园,人家不就是抢点东西吗,抢完了不过瘾还点了把火,不能说人家欺负你吧。八年抗日战争和四年内战,怎么也得算作互殴吧,虽然是日本先动手,咱们还手的话,那就摆明了是互殴了。至于国民党和共产党的内战是因为什么打起来,或者是谁先动手,也不必深究,照规矩,还是互殴。谁都不要给自己脸上贴金说自己是正义的,简单直白一点,以后直接改成八年中日互殴,四年国共互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