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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VS 权力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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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两个东西,根本不用PK大家都知道是谁更NB:权利在权力面前P都不是。
  今早,河北燕郊的爆炸事故,想必网络上已经传得满天飞,具体就不赘述了。但是刚刚看了一条新闻,说是总台央视记者在事发地采访时,居然遇到阻挡,传说有两名黑衣男子上前挡住镜头,中断了记者的直播连线采访。甚至“还有一段网传视频显示,一名穿着带有“CMG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标志的女士说“我们三个央视记者被十几个人推搡啊……”以上文字来源于网易新闻,地址:https://www.163.com/news/article/IT6KSBB40001899O.html。网页上该文第一行内容很耐人寻味啊,(原标题:中国记协:正当采访是记者的权利)。充分说明,必须是有一股权力安排黑衣男子,去蹂躏了记者的正当采访权利。一般人的话,谁没事回去阻拦记者正当采访呢,是吧。更何况,这还是央媒的记者,So,强龙压不过地头蛇的二十一世纪新版,就这么上演了。
  说白了,平时类似事情,也都见多了,大家估计都领教过,花样繁多的法律法规乃至宪法,都面带笑容的告诉你,你有多少多少的权利,每个人随便都能装满一辆180吨的卡车带回家。但是,这些成吨的权利,你也就是只能在家做梦的时候,偶尔梦见了体会一下,绝大多数情况,你的权利被侵犯了被践踏了,当你想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的时候,才发现,那些能帮你维权的机构里,个个都是甩锅高手,人人呢都是踢皮球的行家,把手中的那点权力算是玩的明明白白。最终,你会发现,没有权力,你想去维护权利,那都是扯蛋,说难听点,你连最基本的话语权力都没有,更别说行动的权力了。寻衅滋事,这四个字你懂吗,懂的话就好办了。
  所以,权利,看似美丽,像个姑娘,实则海市蜃楼;权力,实则牛逼,像个强奸犯,看似子虚乌有。

地球表面最强法条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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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江湖点评:
  为什么说它是最强法条呢?因为这法条里说的第四项内容,简直就是神一般的存在,不管你是什么行为,说你寻衅你就寻衅,说你滋事你就滋事,万能到不能在万能了。因为“其他”两个字,并没有明确或者具体说明,那么实际操作中,这个第四项的内容,用起来就轻车熟路、出神入化了,爽到G点。
  另外,根据最近的一些个事件,得到的结论是,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然就是互殴,别提什么正当防卫。就好比当年八国联军火烧圆明园,人家不就是抢点东西吗,抢完了不过瘾还点了把火,不能说人家欺负你吧。八年抗日战争和四年内战,怎么也得算作互殴吧,虽然是日本先动手,咱们还手的话,那就摆明了是互殴了。至于国民党和共产党的内战是因为什么打起来,或者是谁先动手,也不必深究,照规矩,还是互殴。谁都不要给自己脸上贴金说自己是正义的,简单直白一点,以后直接改成八年中日互殴,四年国共互殴。

当律法沦落为笑话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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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江湖点评:
  以上两段文字内容,第一段,应该是我朝现行法律中的一个,有效并在执行中。第二段,虽然是对第一个的补充,也应该算是法规的一种吧。理论上它们都是所谓法治社会让你用来维权的武器,可是这些武器在你实际真的用到的时候,才知道是银样蜡枪头。为何这么说?听我给你慢慢到来:第一段,它们明确告诉你45日内结束,最多可以再拖15天,然后,一个回马枪告诉你,逾期了的话,责任全在当事人,然后你就可以去干别的了。尼玛,既然60天过去了,你都不能依法给我个结果,到头来一句话就把锅甩给了法院,那么你为什么60天之前不直接让我去法院呢?难道这60天你是来逗我玩陪我浪里个浪的吗?你浪费了这60天的人力物力图个什么?一点责任都不需要承担吗?第二段里说的就更搞笑了,如果当事人没有去法院,那就即便是过了60天,你还得继续等着处理,至于具体还需要等多久,我擦,老子就是不告诉你,哈哈哈哈。
  我朝的不少法律法规,主打的就是一个搞笑的神奇玩法,为何这么说?因为如果违法的一方是公司、机构或者是政府等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时,那几乎根本无需承担任何违法的责任或者处罚。各种法律条文或者条款,看多了就明白了,只是告知这种行为违法,但是却从未告知违法后需要承担的责任,比如怎么赔偿,怎么处罚。正是这种搞笑的条款和条文,导致违法成本低到有恃无恐笑逐颜开,维权成本高到惊天地又泣鬼神。当然,可能立法者的初衷就是这种玩法,并不是真的想要用它来帮你维权什么的,只是给你个渠道让你以为你可以维权。至于这个渠道是不是能解决问题,那就看你的造化吧。毕竟立法的人估计是用不到它们立的法,而需要用到的人却又没资格立法,好玩就好玩在这里。同时还在不一余力的告诉你,这是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法都沦落成笑话了,你怎么依法啊,最终不都还是人治吗,因为关键时刻律法里没有说怎么处理,最终还是人说了算。So,神奇的土地上,就一直上演着神奇的故事。

关于劳动仲裁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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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不觉也工作多年了,但是一直也没曾想过,某一天会需要用到劳动仲裁这个东西。不过,作为劳动者来说,其实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毕竟公司或者企业的体量比你个人要大得多。在我朝这种违法成本低的吓人,维权成本高到离谱的神奇的土地上,有渠道去申诉,去给你解决问题,已经是进步了不少,虽然仍有很大需要改进的地方。比方说,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的人,自己都不知道有些事情到底该管还是不该管,比如社保缴费相关的纠纷,像是社保费用未缴纳、补缴之类,这种事情,你不去本地劳动仲裁庭,你根本不会相信这事他们根本不管。但是劳动仲裁法里却说了这种事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要是和他们理论,他们只会告诉你上级单位就是这么通知的,你索要证据,抱歉,无法提供,反正我们就是不处理这种仲裁案件。这时候你就纳闷了,国家法律白纸黑字的东西,居然没地方执行。即便是你修改了法律条文,起码也给个红头文件啊,对吧,可惜,没有。
  不止是上面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等。里面的一些条款和规定,估计很多公司或者企业都是毫不顾忌的,管你三七二十一,违反了再说,反正也不怕你劳动者去告我,毕竟在时间和成本上,你个人和公司耗不起。很多人都是因为维权太麻烦,耗时费力,最终还不一定能成功,所以最开始就放弃了。这样就导致有些公司和企业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同时作为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里的那些个办事的们,更是把太极练得出神入化,我觉得国足以后也不用请国外教练了,直接找他们取经即可,不出半年,什么世界杯、亚洲杯、欧洲杯、美洲杯、欧冠、足总杯等等等等冠军统统都是我们的。这个神奇的部门问题列举:网上你能查到的联系方式,包括政府官方网站上政务公开里的电话,不是没人接,就是空号,甚至更NB的是还有欠费停机的。好不容易你找到一个能打通且打了一上午的电话,终于有人接听了,结果人家告诉你这事我们不管,你需要找某某某部门去处理,这时如果你问他要那个部门的联系电话,他居然都能说不知道,难道你们不是一伙的吗?同一栋楼里办公的好歹你们都是同事吧,兄弟部门兄弟单位居然联系方式都没有?神奇的土地上这都不是事。还有更NB的,下面听我慢慢道来:
  具体事实真相在这里俺就不说了,简单举个例子说明:假设一个CASE里,某公司明显违反了某个法规里规定的条例,这个CASE也造成了不好的后果,你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之后,他们会告诉你,这事没啥问题,根据更NB的一个相关的国家法律来说,这个CASE里,某公司做得没问题。这个时候,你要是告诉他,没错,确实也是按照国家法律里规定的去办的。但是,该法律公布多年,总是有不完善的地方,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管是什么法律,总会出现需要完善和修正的地方,于是,在后续的时间里,会根据实际情况推出暂行规定啊、实施条例啊等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并不是为了推翻之前的法律条款,仅仅是为了完善和修正之前的某些条款,或者是某个范畴内的一些具体细节上的东西。等你解释完之后,他们接下来告诉你的,就能让你大跌眼镜了:那我问你是法大还是规定大?根据这个问法,我脑补了一下,大概意思就是,法律说了算,其他什么规定都滚一边去凉快吧。你还不如直接告诉我,这事我们不管,你爱到哪里去告就去哪里告吧,这样我还能接受一些,真心话。所以,后续出台的那些个规定啊、实施条例啊,难道是发布出来仅仅是让人看看调侃用的吗?甚至是这些个实施条例、规定里面的具体条款,你要是念给他们听,或者是让让他们去搜索一下,他们都觉得浪费时间,或者是即便听到了,或者是自己搜索了看到了,也觉得根本不是事,没有啥问题。这个时候,你就郁闷了,这尼玛还是法治社会吗?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难道是个玩笑吗?有法必依,这其中的法字,难道说的只是法律,而法规什么的就根本可以无视吗?
  我朝的法律法规,还有个神奇的地方,比如说,你看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后,再对比一下你的劳动合同,然后你就发现,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居然能违反了这么多条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条文。神奇的时刻来了,当你因为某些纠纷和公司扯起来你才知道,其实这些违法行为对他们来说根本不是事,即便是违法了违规了,也没什么。即便你去找律师或者找劳动仲裁,他们也会告诉你,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只要没有给你造成明显伤害或者是利益损失,那么就没事。一般的处理方法撑死了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勒令改正,警告。再严重一点也就是罚个款。只有给你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或者是经济损失,那么该法律或者法规条款才有意义。所以,这个时候,你又郁闷了,如果法律和法规颁布了,大家都不遵守,那要它有何意义呢?难道只有等真的造成了具体的伤害和损失的时候才有用?这事其实就和行人闯红灯过斑马线、随意横穿马路是一个道理,只要车没礼让,就是车的问题,车要是撞上了行人,那还是车的问题,行人根本没问题。以此类推,法律和法规没什么问题,公司和企业也没问题,都是劳动者的问题。
  另外,通过劳动仲裁还有一个神奇的收获,那就是当老板一定要具备的一个特质:敢于信口开河,敢于说假话,敢于胡说八道,即便是当着仲裁庭法官的面,而且是面不改色心不跳还满脸正义之光。与此同时,俺也终于知道自己为什么当不了老板了,相信对于大多数的人们来说,都是不具备这种特质的,对吧。所以,某些时候,你会很认同某些电影里的桥段,剧中人说法律其实就是给有钱人和有权人准备的,那是他们保护自己的武器和盔甲,甚至是遮羞布。

人到穷途应一笑,几凡失意仍能傲。成败何须问江湖,我心依旧任逍遥。
这一生只想好好做个平凡的人,有个家有个梦,陪我迎接每一个早晨。
这一生只想好好做个平凡的人,何必争何必问,只有快乐开心才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