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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群众麻木 群魔乱舞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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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事也有三害,只是没有周处来除:
第一害:也是最可怕最可悲的一害,早已麻木的群众。对这些违法行为也早已不屑一顾且习以为常。
第二害:什么质量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疫局......还有其他一些什么资质、专利等认证机构......每年貌似只在3·15这一天上班,剩下的364天都在放假吗?
第三害:那些没有底线的无良厂家和商家,为了赚钱那是不择手段没有任何底线。

  为何说第一害可怕又可悲呢?因为第三害,违法的那些无良厂家和商家太多了,违法成本低的吓人,但是群众们维权的渠道太少而成本又太高,各种可以维权的机构,也就是上面说的第二害,平时都在踢皮球打太极。久而久之,群众自然就麻木了,每年的3·15晚会权当娱乐节目来看,感觉比春晚都热闹。同时麻木的群众们也知道,3·15之后的第二天,第二害们个个都义愤填膺,齐刷刷的出洞开展执法行动,信誓旦旦的说着他们自己都不信的话:“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行刑衔接,凝聚执法合力,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一害们看完热闹,该吃吃,该喝喝,该搬砖的继续搬砖......被第二害们突击处理的一小撮倒霉蛋的第三害们,关门的关门,道歉的道歉......剩下的一大把的第三害们,暗自窃喜,等这阵风过了,咱们继续赚钱......然后,下一个荒诞又搞笑愚乐的死循环,就这么开始了:第一害麻木的无动于衷,第二害反正是旱涝保收,这两害一起造就了第三害的群魔乱舞
  So,能除掉这三害的周处,在哪里?如果真的存在,请长缨。

权利 VS 权力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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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两个东西,根本不用PK大家都知道是谁更NB:权利在权力面前P都不是。
  今早,河北燕郊的爆炸事故,想必网络上已经传得满天飞,具体就不赘述了。但是刚刚看了一条新闻,说是总台央视记者在事发地采访时,居然遇到阻挡,传说有两名黑衣男子上前挡住镜头,中断了记者的直播连线采访。甚至“还有一段网传视频显示,一名穿着带有“CMG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标志的女士说“我们三个央视记者被十几个人推搡啊……”以上文字来源于网易新闻,地址:https://www.163.com/news/article/IT6KSBB40001899O.html。网页上该文第一行内容很耐人寻味啊,(原标题:中国记协:正当采访是记者的权利)。充分说明,必须是有一股权力安排黑衣男子,去蹂躏了记者的正当采访权利。一般人的话,谁没事回去阻拦记者正当采访呢,是吧。更何况,这还是央媒的记者,So,强龙压不过地头蛇的二十一世纪新版,就这么上演了。
  说白了,平时类似事情,也都见多了,大家估计都领教过,花样繁多的法律法规乃至宪法,都面带笑容的告诉你,你有多少多少的权利,每个人随便都能装满一辆180吨的卡车带回家。但是,这些成吨的权利,你也就是只能在家做梦的时候,偶尔梦见了体会一下,绝大多数情况,你的权利被侵犯了被践踏了,当你想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的时候,才发现,那些能帮你维权的机构里,个个都是甩锅高手,人人呢都是踢皮球的行家,把手中的那点权力算是玩的明明白白。最终,你会发现,没有权力,你想去维护权利,那都是扯蛋,说难听点,你连最基本的话语权力都没有,更别说行动的权力了。寻衅滋事,这四个字你懂吗,懂的话就好办了。
  所以,权利,看似美丽,像个姑娘,实则海市蜃楼;权力,实则牛逼,像个强奸犯,看似子虚乌有。

当律法沦落为笑话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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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江湖点评:
  以上两段文字内容,第一段,应该是我朝现行法律中的一个,有效并在执行中。第二段,虽然是对第一个的补充,也应该算是法规的一种吧。理论上它们都是所谓法治社会让你用来维权的武器,可是这些武器在你实际真的用到的时候,才知道是银样蜡枪头。为何这么说?听我给你慢慢到来:第一段,它们明确告诉你45日内结束,最多可以再拖15天,然后,一个回马枪告诉你,逾期了的话,责任全在当事人,然后你就可以去干别的了。尼玛,既然60天过去了,你都不能依法给我个结果,到头来一句话就把锅甩给了法院,那么你为什么60天之前不直接让我去法院呢?难道这60天你是来逗我玩陪我浪里个浪的吗?你浪费了这60天的人力物力图个什么?一点责任都不需要承担吗?第二段里说的就更搞笑了,如果当事人没有去法院,那就即便是过了60天,你还得继续等着处理,至于具体还需要等多久,我擦,老子就是不告诉你,哈哈哈哈。
  我朝的不少法律法规,主打的就是一个搞笑的神奇玩法,为何这么说?因为如果违法的一方是公司、机构或者是政府等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时,那几乎根本无需承担任何违法的责任或者处罚。各种法律条文或者条款,看多了就明白了,只是告知这种行为违法,但是却从未告知违法后需要承担的责任,比如怎么赔偿,怎么处罚。正是这种搞笑的条款和条文,导致违法成本低到有恃无恐笑逐颜开,维权成本高到惊天地又泣鬼神。当然,可能立法者的初衷就是这种玩法,并不是真的想要用它来帮你维权什么的,只是给你个渠道让你以为你可以维权。至于这个渠道是不是能解决问题,那就看你的造化吧。毕竟立法的人估计是用不到它们立的法,而需要用到的人却又没资格立法,好玩就好玩在这里。同时还在不一余力的告诉你,这是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法都沦落成笑话了,你怎么依法啊,最终不都还是人治吗,因为关键时刻律法里没有说怎么处理,最终还是人说了算。So,神奇的土地上,就一直上演着神奇的故事。

人到穷途应一笑,几凡失意仍能傲。成败何须问江湖,我心依旧任逍遥。
这一生只想好好做个平凡的人,有个家有个梦,陪我迎接每一个早晨。
这一生只想好好做个平凡的人,何必争何必问,只有快乐开心才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