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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律法沦落为笑话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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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江湖点评:
  以上两段文字内容,第一段,应该是我朝现行法律中的一个,有效并在执行中。第二段,虽然是对第一个的补充,也应该算是法规的一种吧。理论上它们都是所谓法治社会让你用来维权的武器,可是这些武器在你实际真的用到的时候,才知道是银样蜡枪头。为何这么说?听我给你慢慢到来:第一段,它们明确告诉你45日内结束,最多可以再拖15天,然后,一个回马枪告诉你,逾期了的话,责任全在当事人,然后你就可以去干别的了。尼玛,既然60天过去了,你都不能依法给我个结果,到头来一句话就把锅甩给了法院,那么你为什么60天之前不直接让我去法院呢?难道这60天你是来逗我玩陪我浪里个浪的吗?你浪费了这60天的人力物力图个什么?一点责任都不需要承担吗?第二段里说的就更搞笑了,如果当事人没有去法院,那就即便是过了60天,你还得继续等着处理,至于具体还需要等多久,我擦,老子就是不告诉你,哈哈哈哈。
  我朝的不少法律法规,主打的就是一个搞笑的神奇玩法,为何这么说?因为如果违法的一方是公司、机构或者是政府等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时,那几乎根本无需承担任何违法的责任或者处罚。各种法律条文或者条款,看多了就明白了,只是告知这种行为违法,但是却从未告知违法后需要承担的责任,比如怎么赔偿,怎么处罚。正是这种搞笑的条款和条文,导致违法成本低到有恃无恐笑逐颜开,维权成本高到惊天地又泣鬼神。当然,可能立法者的初衷就是这种玩法,并不是真的想要用它来帮你维权什么的,只是给你个渠道让你以为你可以维权。至于这个渠道是不是能解决问题,那就看你的造化吧。毕竟立法的人估计是用不到它们立的法,而需要用到的人却又没资格立法,好玩就好玩在这里。同时还在不一余力的告诉你,这是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法都沦落成笑话了,你怎么依法啊,最终不都还是人治吗,因为关键时刻律法里没有说怎么处理,最终还是人说了算。So,神奇的土地上,就一直上演着神奇的故事。

终于知道,新疆为什么这么落后了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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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338.htm

  我觉得吧,全中国也没多少人看过这个自治法的条文。新疆人吗,看过的就更不多了吧。必须承认,我是今天才第一次看到,不能怪别人,这东西就放在那里,虽然也算是上过学的人,但依旧说明要活到老学到老。记得很久以前,我爸就说过,上面发布的都是好政策,可是到了新疆,都被一群和尚把经念歪了。当时也就是听完一笑而过,没觉得有啥不对。现在想想,确实是这样,相信我爸肯定没看过这个自治法,毕竟他也只是个农民,小学毕业,没上过网,不用智能手机。既然连他都能发现问题之所在,那我现在就得反省一下,表示惭愧。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基于此,那么,自治区的领导们,只要能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即可,至于此地是否发展经济,都是次要的。毕竟大家都是干上几年就换地方了,何必和自己过不去是吧。最终,苦了的还是生在这里,长在这里,生活在这里的人们。

你永远都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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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永远都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
作者:周濂,
摘录·共勉之。

  ##柏拉图在《理想国》种这样问到:如果不正义的人过得比正义的人更幸福,那我们为什么还要成为一个正义的人?因为按其本性,人们更愿意模仿在社会种最易成功且获利最大的行为,而不会模仿看似动人而实际会吃亏的行为。

  ##作为公民,我们可以用法律做挡箭牌,如果法律是恶法,还可以“公民不服从”。关键是我有没有在日常生活中持之以恒地区行使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在常态生活中以良民心态逆来顺受,在情绪失控的瞬间又以臆想中的暴民面目骂娘。在良民和暴民之间,我们还可以有另外一个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做一个真正的公民。

  ##季羡林说:“歌颂我们的祖国是爱国,对我们国家的不满也是爱国,这是我的看法。”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作为没有本事移民的,我们所能期盼的是社会上不同的角色各自做好自己的事。所谓“微革命”,就是一要人人行动、敢于担当,而要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如果因为你的所作作为、一言一行使得此时此地的世界是一个更好的所在,哪怕就好那么一丁点儿,那么你的言行作为就是善的,你就是一个合格的公民。

  ##谎言一旦变成赤裸裸,信任的支柱便被抽离,此时支撑谎言继续运转的动力要么是利益要么是暴力。赤裸裸的谎言不在承担造梦的功能,但它依旧可以让每个人继续生存在一个虚假的空间里,在这个空间里,大家儿伙集体在装睡......可关键问题在于,你永远都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除非那个装睡的人自己决定醒来。

  ##说到“一小撮”,所有两岁开始看央视“新闻联播”、七岁开始读《人民日报》的中文读者都了解,这个说法的完整版本是“别有用心的一小撮分子”,而它的反义词则是“一贯正确、永远正确的广大人民群众”。由于某种幸运的巧合,我们碰巧成为了这个世界上的一小撮,只有成为世界的一小撮,才能真实的看清世界。



##未完待后续更新,暂时只看了本书的第一部分。(这是第二遍看本书)

法律到底是保护谁的?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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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搜到的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中国的法律可以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上看到的非常靠谱的解释: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保护的既不是受害者,也不是施害者,而是统治阶级所定下的统治秩序。举个栗子,一个人杀了人之后被判死刑,并不是说法院保护受害者,而是法tong院zhi 阶级知道,如果它不替受害者去惩治施害者,那么受害方就要自己上了,一个受害者自己上,两个受害者自己上,最终就会导致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到统治阶级本身的利益。所以,法院要判施害者死刑,由它来代替惩治施害者,给受害方出口气,从而换取受害方不要再破坏秩序了。明白这个逻辑了吗?这里面并没有正义可言,法律也不是来保护谁的,它只是在保护制定法律的那群人”。


江湖点评:
  由以上可以简单得出,唯一能保护自己的,只有咱们自己。估计绝大多数不明真相的群众,都以为这东西是用来保护自己的,其实真相仅仅掌握在制定法律的那帮人手里。但是咱们又没有可以保护自己的工具,FUCK,这事弄起来就比较难办了。

关于劳动仲裁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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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不觉也工作多年了,但是一直也没曾想过,某一天会需要用到劳动仲裁这个东西。不过,作为劳动者来说,其实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毕竟公司或者企业的体量比你个人要大得多。在我朝这种违法成本低的吓人,维权成本高到离谱的神奇的土地上,有渠道去申诉,去给你解决问题,已经是进步了不少,虽然仍有很大需要改进的地方。比方说,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的人,自己都不知道有些事情到底该管还是不该管,比如社保缴费相关的纠纷,像是社保费用未缴纳、补缴之类,这种事情,你不去本地劳动仲裁庭,你根本不会相信这事他们根本不管。但是劳动仲裁法里却说了这种事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要是和他们理论,他们只会告诉你上级单位就是这么通知的,你索要证据,抱歉,无法提供,反正我们就是不处理这种仲裁案件。这时候你就纳闷了,国家法律白纸黑字的东西,居然没地方执行。即便是你修改了法律条文,起码也给个红头文件啊,对吧,可惜,没有。
  不止是上面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等。里面的一些条款和规定,估计很多公司或者企业都是毫不顾忌的,管你三七二十一,违反了再说,反正也不怕你劳动者去告我,毕竟在时间和成本上,你个人和公司耗不起。很多人都是因为维权太麻烦,耗时费力,最终还不一定能成功,所以最开始就放弃了。这样就导致有些公司和企业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同时作为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里的那些个办事的们,更是把太极练得出神入化,我觉得国足以后也不用请国外教练了,直接找他们取经即可,不出半年,什么世界杯、亚洲杯、欧洲杯、美洲杯、欧冠、足总杯等等等等冠军统统都是我们的。这个神奇的部门问题列举:网上你能查到的联系方式,包括政府官方网站上政务公开里的电话,不是没人接,就是空号,甚至更NB的是还有欠费停机的。好不容易你找到一个能打通且打了一上午的电话,终于有人接听了,结果人家告诉你这事我们不管,你需要找某某某部门去处理,这时如果你问他要那个部门的联系电话,他居然都能说不知道,难道你们不是一伙的吗?同一栋楼里办公的好歹你们都是同事吧,兄弟部门兄弟单位居然联系方式都没有?神奇的土地上这都不是事。还有更NB的,下面听我慢慢道来:
  具体事实真相在这里俺就不说了,简单举个例子说明:假设一个CASE里,某公司明显违反了某个法规里规定的条例,这个CASE也造成了不好的后果,你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之后,他们会告诉你,这事没啥问题,根据更NB的一个相关的国家法律来说,这个CASE里,某公司做得没问题。这个时候,你要是告诉他,没错,确实也是按照国家法律里规定的去办的。但是,该法律公布多年,总是有不完善的地方,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管是什么法律,总会出现需要完善和修正的地方,于是,在后续的时间里,会根据实际情况推出暂行规定啊、实施条例啊等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并不是为了推翻之前的法律条款,仅仅是为了完善和修正之前的某些条款,或者是某个范畴内的一些具体细节上的东西。等你解释完之后,他们接下来告诉你的,就能让你大跌眼镜了:那我问你是法大还是规定大?根据这个问法,我脑补了一下,大概意思就是,法律说了算,其他什么规定都滚一边去凉快吧。你还不如直接告诉我,这事我们不管,你爱到哪里去告就去哪里告吧,这样我还能接受一些,真心话。所以,后续出台的那些个规定啊、实施条例啊,难道是发布出来仅仅是让人看看调侃用的吗?甚至是这些个实施条例、规定里面的具体条款,你要是念给他们听,或者是让让他们去搜索一下,他们都觉得浪费时间,或者是即便听到了,或者是自己搜索了看到了,也觉得根本不是事,没有啥问题。这个时候,你就郁闷了,这尼玛还是法治社会吗?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难道是个玩笑吗?有法必依,这其中的法字,难道说的只是法律,而法规什么的就根本可以无视吗?
  我朝的法律法规,还有个神奇的地方,比如说,你看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后,再对比一下你的劳动合同,然后你就发现,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居然能违反了这么多条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条文。神奇的时刻来了,当你因为某些纠纷和公司扯起来你才知道,其实这些违法行为对他们来说根本不是事,即便是违法了违规了,也没什么。即便你去找律师或者找劳动仲裁,他们也会告诉你,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只要没有给你造成明显伤害或者是利益损失,那么就没事。一般的处理方法撑死了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勒令改正,警告。再严重一点也就是罚个款。只有给你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或者是经济损失,那么该法律或者法规条款才有意义。所以,这个时候,你又郁闷了,如果法律和法规颁布了,大家都不遵守,那要它有何意义呢?难道只有等真的造成了具体的伤害和损失的时候才有用?这事其实就和行人闯红灯过斑马线、随意横穿马路是一个道理,只要车没礼让,就是车的问题,车要是撞上了行人,那还是车的问题,行人根本没问题。以此类推,法律和法规没什么问题,公司和企业也没问题,都是劳动者的问题。
  另外,通过劳动仲裁还有一个神奇的收获,那就是当老板一定要具备的一个特质:敢于信口开河,敢于说假话,敢于胡说八道,即便是当着仲裁庭法官的面,而且是面不改色心不跳还满脸正义之光。与此同时,俺也终于知道自己为什么当不了老板了,相信对于大多数的人们来说,都是不具备这种特质的,对吧。所以,某些时候,你会很认同某些电影里的桥段,剧中人说法律其实就是给有钱人和有权人准备的,那是他们保护自己的武器和盔甲,甚至是遮羞布。

人到穷途应一笑,几凡失意仍能傲。成败何须问江湖,我心依旧任逍遥。
这一生只想好好做个平凡的人,有个家有个梦,陪我迎接每一个早晨。
这一生只想好好做个平凡的人,何必争何必问,只有快乐开心才是真。